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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等单位关于海南省地税系统超编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4)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人员;
  (5)1998年以来,连续2年考核为不称职的人员;
  (6)截至本方案实施之日止,仍停薪留职的人员。
  凡被清退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原单位不负责安置。具体清退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2.退休、提前退休、提前离岗。
  (1)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一律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休手续;对参加工作年限满30年(197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不受年龄限制,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2)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干部,按照《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市县党政机关人员分流规定〉的通知》(琼委[2000]51号)办理提前离岗或提前退休手续。
  第一,男年满57周岁(1945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年满52周岁(195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干部,一律提前离岗。
  第二,男年满55周岁(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年满50周岁(1952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截止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下同)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干部(不受年龄限制),经本人提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上述人员的福利待遇按《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县党政机关人员分流规定〉的通知》(琼委[2000]51号)执行。
  (二)人员划转。
  1.各市、县农税分局和划归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稽机构的人员划转。根据琼府[2002]43号文有关规定,各市、县农税局和划归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稽机构,除海口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以省地方税务局管理为主外,其他市、县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本方案下发后,除海口、洋浦外,目前各市、县农税分局和社会保险费征稽局归口地税部门管理的直属地方税务局应协同当地政府制定人员划转实施办法,完成农税人员和社会保险费征稽机构人员向当地政府划转工作。农税人员和社会保险费征稽机构人员划转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问题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8]13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0]139号)核定的编制数建制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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