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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建材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3]23号 2003年3月3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新增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立项的函》(辽质监函字[2002]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有关规定,经成本测算和参照有关省收费标准,现对我省新增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等,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以上新增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范围按[1992]价费字496号文件规定执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你局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有关产品监督检验机构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时的收费。本复函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你局及有关检验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三、本复函下发后,你局有关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财政厅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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