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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失效]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由当地政府统一发放,补助标准:青羊区、锦江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按1.8万元计发;一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中途复员按义务兵标准计发;二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按2.8万元计发,未服满本期中途复员按一期士官标准计发;转业士官满10年基数为3万元,超过10年每增加一年增加2千元计发。其余区(市)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需经费从收取的有偿转移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各区(市)县政府要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经费保障制度,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经费除向有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法收取有偿转移金外,各区(市)县政府应根据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列入预算,当地政府亦可按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通过社会化方式筹措,但不得向城市特困群体和农民筹集。
  (三)落实优惠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自谋职业 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完善有关手续,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税务、工商、物价、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的相关工作。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颁发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比照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2]39号)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安排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接收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非严重过失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退役士兵(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负责监督此项工作的落实。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区(市)县政府要选择1-2家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专门开设退役士兵服务窗口,及时为办理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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