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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落实近年来国家、省、市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行政调控力度,继续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分配任务和政府经济补助包底安置的办法,原则上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法,由用人单位自主选择接收对象或采取有偿转移完成安置任务。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由当地政府下达。凡属父母或配偶系统归口安置的退役士兵,由该系统或单位采取安排工作或有偿转移的方式完成安置任务;纳入统筹安置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实行“双向选择”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安置任务。安置部门按照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各中央驻蓉单位和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下属单位安置城镇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
  (二)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区(市)县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改革有一定基础的区(市)县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城镇退役士兵全部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对无适合工作岗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有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如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需采取有偿转移完成安置任务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02]113号)执行。企业单位交纳的有偿转移金,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在企业管理资金中列支,并准予税前扣除;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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