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区总部设立的取消
市外经贸委每年按规定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地区总部,取消其认定证书。
二、管理性公司登记
(一)设立登记
申请企业应当在收到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的30日内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此为工商局制定的表格);
2、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复印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副本一;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属于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和房产产权证[复印件];属于自有的,仅需提供房产产权证[复印件]);
6、其他文件、证件。
前款规定所提交文件、证件在名称登记中已经提交的可以免交。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原件。如只能提供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经登记机关核对、并注明所提供的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且盖章。
申请企业提交文件、证件齐全,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二)设立在浦东新区的地区总部的登记
注册在浦东新区的管理性公司经外经贸委认定为地区总部的,可到浦东新区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优惠政策
取得认定证书的地区总部,为其员工提供关键技能培训服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资助。
取得认定证书并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浦东新区的地区总部,享受浦东新区的优惠政策。该项优惠政策由新区政府另行颁布并负责解释。
四、资金管理
鼓励本市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积极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所需要的结算、汇兑等金融服务。地区总部、被控股企业与商业银行可签订三方协议,通过在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结算账户操作。
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积极探索适应地区总部资金管理要求的中间业务,并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建立与该中间业务相适应的监控和报告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业务的开展情况与风险状况。
五、出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