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市区国家
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3]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并报省政府原则同意(苏政复[2003]16号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0]7号)精神,结合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目前我市市区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医疗补助经费分为增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和统筹医疗补助费两部分。增记个人账户部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统一管理;统筹医疗补助费部分暂委托单位协助管理,随着医疗保障体系的日益完善,待条件成熟时由市社保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条 医疗补助费中增记个人账户部分的标准为:在职人员每人每年6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800元。各单位根据当年12月末在册人员性质,于次年1月份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经费,并于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缴至市社保中心,由市社保中心于次年3月31日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更新时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