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规定,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
  六、《通知》第二条第(四)点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适用税率为20%。
  七、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通知》第三条第(五)点所称“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是指200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保费。
  八、属《通知》第三条第(四)、(五)点所规定的情况,纳税申报时应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的有关资料、按规定可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的有关资料作为申报表附件,在纳税申报扣除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中规定的“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可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亦按此办理。
  九、《通知》第三条第(十三)点所指“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有关规定,允许扣除的设备为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如有其他设备不并入计税营业额的,应上报市局审批。上述不并入计税营业额的设备价值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作为申报表的附件,在纳税申报扣除时应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十、《通知》第三条第(十六)点所指“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包括支付给码头、港口的费用。
  十一、《通知》第三条第(十八)点所指“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必须凭广告业专用发票扣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