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系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办法
(大建安发[2003]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企业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和大连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机构
1、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全市建设系统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工作。
2、各区(市)、县、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系统)内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所辖企业(单位)的考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考核结果报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二、考核范围
大连市内从事建设施工、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三、管理目标
1、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100%。安全达标优良率特级企业必须达到40%以上;一、二级企业必须达到30%以上;三级企业必须达到20%以上。
2、企业文明施工样板工程应达到20%以上。
3、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控制在万分之1.0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
四、考核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履行其保证生产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
2、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以落实。
3、加强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施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
4、设有独立的专职安全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结构合理,专业设置符合要求,在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活动中作用突出。
5、制定安全达标工作计划方案,积极参加全市安全达标创优活动,安全达标优良率达到管理目标要求。
6、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等研讨活动,不断推进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进步,落实新标准,掌握新工艺,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