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新审批阶段
经省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由省财政局会同省物价局编制目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局编制目录,罚款项目由省财政厅编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这部分工作于2003年4月底前完成。
重新审批后的道路收费站点,要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核发统一制式的收费站牌,各收费站均应公布设站的审批文件、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重新审批后的超限检测点、木材检查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煤焦营业站(管理站)由省人民政府核发设站许可证,各站点均应公布设站的审批文件、工作范围、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府对所有道路站点实行集中公告,并报国务院减负办备案。凡公告以外的道路站点一律取消。这部分工作于2003年6月底前完成。
(五)组织验收阶段
按照省减负办部署,市减负办对全市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向机动车辆的乱收费项目是否全部取消,必须撤消的道路站点是否撤消,执收执罚检查行为是否规范,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三乱案件是否及时处理,企业、车主的负担是否减轻。验收合格后,由市减负办报省减负办。省减负办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这一阶段的工作于2003年底完成。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打好治乱减负攻坚战
市减负办负责全市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综合指导协调。市减负办和市纠风办共同做好“三乱”案件的查处、对执收、执罚部门的巡查、暗访等工作,要追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收谋私、以罚谋私的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为抓好此项工作,市减负领导组成员中增加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管委三个部门。领导组成员分工如下: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做好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项目的汇总、清理、核定工作。
(二)市财政局做好涉及机动车辆的罚款项目的汇总、清理、核定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的使用管理工作。
(三)市物价局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汇总、清理、核定工作。
(四)市公安局做好城市收费停车场的汇总、清理、核定和机动检测站的整顿规范以及交警的教育规范工作。
(五)市交通局做好公路收费站点、超限检测站点的汇总、清理、核定和机动检测站的整顿规范以及收费检查人员的教育规范工作。
(六)市建管委做好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城市收费停车场的汇总、清理、核定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车收费项目的汇总、清理、核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