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公安交警部门为实施正常的管理工作上路检查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应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严禁超范围执法,坚决杜绝逢车必拦、逢车必罚和违规双向拦车的行为。要做到实施处罚依据准确,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当日一事不再罚制度,严禁以罚代纠、以罚代管和重复罚款。
道路站点工作人员及交通、公安交警部门上路执法检查时,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证件应有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工作范围和地点。执行任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接受检查、交费和处罚。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任务。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资金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监督检查是治理整顿工作抓落实的重要手段,市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负办)要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巡查、暗访,对治理整顿工作每个阶段、各个环节、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问题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薄弱环节认真研究,重点解决。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结合行风评议、执法监察、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监督网络,接受群众监督。机动车辆司机、车主要遵章守纪,依法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和在道路上违规设站、违规检查的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对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罚款和道路站点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建立健全车辆收费和收费站点管理制度以及道路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严格规范执收罚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返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将资金专项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逐步实现省统一管理、核算、分解,除道路正常养护和管理费用外,确保用于集资贷款的偿还,除国务院规定外,严禁从中提取任何资金。收费和罚款必须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不需纳税的,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需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资金和部门的日常审计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法,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大要案件。
加强对车辆生产厂家的监督和管理,严禁“大吨小标”车辆出厂,严禁非法改装车辆。车管部门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根据《整顿载货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对限值进行核定,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已投入使用的非法改装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要结合年度检验,依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有关参数重新核定,未经核定的不予办理定期检验手续,从源头上治理车辆违章超载超限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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