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消的收费站点。
对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认真清理整顿,按国家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届满的,要停止收费。收费期限已超过三分之二的一级及一级以上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或长度1000米以下的两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以及技术等级为二级的收费还贷公路,均不得转让收费权。对符合保留条件的收费站点,报省人民政府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收费公路实行统一管理,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同时,对交通、林业、农业、煤运和焦炭系统设立的超限检测点、木材检查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煤焦营业站(管理站)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能够合并的应予合并,符合条件予以保留的报省人民政府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严格执行向机动车辆收费和设置道路站点的审批管理制度,规范上路执法检查行为。
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进行。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对机动车安全检验重复收费和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严禁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的检测点、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检测、修理、维护、调试;严禁各种摊派行为;严禁收费公路先收费后建设或边收费边建设;严禁将已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的收费项目转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严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公安、交通部门要整顿和规范机动车检测站,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测工作,对检测项目、检测方式、检测收费及工作人员资质作出具体要求和明确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公安、交通部门分别监管的检测站之间及各检测站之间应相互承认相应的检测结果,对三个月内曾接受过检测并能出具检测报告的,该项目应予免检,并相应核减检测费用。
交通、建设部门在公路、城市道路、隧道、桥梁上设置收费站点,交通部门设置超限检测点,林业部门设置木材检查站,农业部门设置省界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煤运系统和焦炭系统设立煤焦营业站(管理站),必须依法进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及省际间交界处外,一律不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除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上述站点外,严禁任何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设立任何形式的道路站点,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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