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向
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0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向机动车辆收费和道路站点进行全面彻底的治理整顿。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
以取消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为重点,规范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执法、管理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治理整顿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向机动车辆的收费、基金、集资、罚款项目,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各种摊派一律取消。
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全面清理向机动车辆收取的各种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和罚款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取消,符合规定但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予以保留的要重新进行审批。重新审批后的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要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目录之外的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一律废止。继续收取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及机动车辆的罚款项目,要明确法律依据、执法主体、处罚范围和标准。各种摊派一律取消。
(二)全面清理整顿道路站点,撤消违规站点,实行总量控制。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收费站点,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
1、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点;
2、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点;
3、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点;
4、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点;
5、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点;
6、未经批准转让经营权的收费站点;
7、在公路上设置的通行费收费站验票点;
8、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