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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七、企业境内、外差旅费开支标准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未作规定的,其开支范围和标准可分别参照《关于修订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青财行[1996]20号)、《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财外经[1996]48)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支付给境外企业、个人的佣金,凡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且有合同、协议规定的,可凭银行的《汇款申请书》(回执)或《电汇/即期汇票申请书》(回执)等和由收益人签章的收款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九、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预提所得税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国内支付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企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后,按税法的规定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的,若企业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后或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国内支付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均应按照国税函[1998]75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十、企业以前年度的损益事项需在本年度进行调整的,凡因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而相应增加所得税的,应自该事项发生当年汇缴结束的次日起加征滞纳金。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青岛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发放给职工的基本住房补贴和一次性补贴,可先从公益金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可按实际发放金额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扣除。
  十二、企业按照董事会决议发放的午餐补贴如作为工资薪金处理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三、企业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年终为员工发放的双薪,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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