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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六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六十三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特别涉及候选人排名顺序的异议,应当依据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科技奖申报书的人员排名顺序为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作为弃权。
  第六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六十八条 异议自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9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推荐。

第七章 授奖

  第六十九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由重庆市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技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4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七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
  第七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分配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得荣誉证书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得的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主要完成人员和参研人员所得的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九十;其它对项目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含各级科技管理人员),奖金不超过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十。获奖项目的奖金应如数发给个人,各级单位不得截留,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奖金挪作他用。科技奖励的获奖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和个人调节税。
  第七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分配应由获奖项目课题组填写奖金分配表,经单位审核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领取奖金。如系多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奖金应共同商定合理分配,第一完成单位应在奖金分配表上盖章。市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奖金的分配方案有终审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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