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章 评审

  第五十五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五十七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十八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市政府涉外职能部门、有关机构或驻外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六十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者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由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会议审定。其中,对科技突出贡献奖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
  (四)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其各评审机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五)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人选,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六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科学技术奖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六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