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能申报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六条 同一内容的科技成果已获国家科技奖励,原则上不能再申报。若对原成果有重大突破,或者在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可再申报推荐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七条 重大项目申报时,应包括参加总课题的全部子项。若某子项成果确有一定的水平和技术难度,并已成功地用于其它技术领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符合本实施细则的申报条件,在征得总项目单位的同意后亦可单独申报。若子项目仅适用于该总项目,不能单独申报。
第四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程序,按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经相关部门预审后推荐到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受理。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基层申报单位报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归口部门预审后进行推荐。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其它完成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项目按第一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预审后进行推荐。对任何单方面申报的一律不予推荐。
三、中央或外地在渝单位,中外合资(作)和外资企业,按照单位所在地区或项目所属专业报区县(市)科委或市级行业归口部门或代管部门预审后进行推荐。
四、市级学术团体、民营科技企业单位完成的成果和个人完成的非职务成果、报挂靠单位所在区县(市)科委或行业归口部门预审后进行推荐。
第四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二)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分别由其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五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三)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资格,具备推荐条件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五十一条 奖励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三)所称“科学技术专家”,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得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得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科技突出贡献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2人以上共同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科技突出贡献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五十三条 我市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我市公民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国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向奖励办公室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四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