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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制定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政策;
  (三)研究、解决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设立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重庆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重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对完善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各评审组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若干人。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年度更新三分之一的成员。
  第四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可合并设立评审委员会。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委员若干人。学科(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申报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其资格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
  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四十三条 申报与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认真填写《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科技合作奖申报书》(以下均简称申报书)以及《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和《重庆市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要求。
  三、在重庆市科委委托的中介单位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并取得重庆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截止日期为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至31日(若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同时缴纳评审费,每项300元。
  五、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应由相关的财务或生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六、应用技术成果报奖时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由使用单位出具可靠的证明材料。
  七、软科学科技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由使用部门出具应用证明。
  第四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能申报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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