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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超过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较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研究项目类软科学研究的方法属国内外首创,研究思路独特,有较大的创新,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研究结论被政府部门采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软科学研究的方法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方法,研究思路独特,有重大的创新,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研究结论被政府部门采纳,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软科学研究的方法先进、科学,研究思路较独特,有一定的创新,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研究结论被政府部门采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 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三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重庆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四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重庆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重庆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重庆的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重庆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重庆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十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5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根据《奖励办法》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15至20人。主任委员由重庆市政府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报重庆市政府批准。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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