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推荐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二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于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于国内首创,比国外已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其技术思路更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三)所称“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是指组织实施推广本单位(含个人)或他单位(含个人)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并形成较大规模的应用范围,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或重大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并有所技术创新,改造传统产业,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报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五)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科技法制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其研究结果被政府部门采纳、实施,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