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
《奖励办法》,做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七条 重庆市科委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委成果市场处)负责日常工作及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