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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
(鄂价检[2003]62号 2003年2月27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农村价格和收费行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根据国家计委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决定在2003年继续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并在此期间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楚天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这次检查主要是2002年以来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教育、农村医疗服务等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对象为上述服务项目所涉及的省、市、县、乡(镇)有关单位。在烟草主产区检查有关烟草公司烟草的收购价格执行情况。各地要结合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2124号、计价检[2002]2126号、计价检[2002]1663号文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在农业供水方面
  1、水管单位未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出标准或定价原则向农民收取水费的;
  2、水管单位采取多计数量等手段,变相提高收取水费的;
  3、乡、村管水组织或农民用水协会超过规定标准收取各项费用的;
  4、价格主管部门已核定到户水价地区超标准收取水费的;
  5、灌渠已改制(租赁、承包等)地区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认可或制定的水价政策的;
  6、在水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
  7、基层政府或组织截留、挪用水费收入的。
  (二)在农业供电方面
  1、农网改造中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和范围向农民收费的;
  2、已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地区未执行同价标准的;
  3、未实行同价地区电价水平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最高限价的。
  (三)在农机服务方面
  1、超标准收取农机服务费的;
  2、农业(农机)部门在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审验时,除农机服务费和农机监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向农机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3、有关单位提供农机维修和配件供应、农机作业等服务时,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
  (四)在农民建房收费方面
  1、违反规定审批权限设置收费项目的;
  2、明令取消和禁止收取的费用仍继续收取的;
  3、擅自向农民建房收取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新菜田开发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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