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市
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哈发[2003]2号)
各区、县(市)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市委决定,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将于2003年4月底召开。这次大会,是我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第十一次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表名额及构成
代表名额为520名。各选举单位的代表名额,主要按其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代表的构成,在坚持先进性的同时,应具有广泛性。代表中既要有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也要有经济、科技、国防、政法、教育、宣传、文化、卫生、体育等各方面的代表,女党员和少数民族党员应占一定的比例。其中,各级领导干部代表占75%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和工作一线的代表占25%左右;妇女代表不少于24%;少数民族代表不少于5%;50岁以下代表占50%以上。上述比例除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比例外,其他均为指导性比例。市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不交叉。
二、代表条件
代表应是全市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
3、党性原则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道德品质好,密切联系群众,受到群众的拥护。
4、在生产、工作中,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起到表率作用并取得显著成绩。
5、严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顾全大局。
6、议事能力强,能够如实反映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
三、代表选举单位的划分
代表的选举单位98个。其中包括:19个区、县(市)党委,18个市直委、办、局党委(工委),18个市管企事业单位党委,42个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党委和哈尔滨军分区党委。根据有关规定,市委授权市直机关工委、哈尔滨经济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松北新区工委为独立的选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