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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东鲁能恒源经贸有限公司运销电煤收费费率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东鲁能恒源
经贸有限公司运销电煤收费费率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3]55号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山东鲁能恒源经贸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维护电煤供需双方的利益,结合近年来煤炭市场、价格变化及电煤经营成本等情况,就山东鲁能恒源经贸有限公司运销电煤收费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1、
山东鲁能恒源经贸有限公司运销电煤要本着供需双方自愿的原则,收费综合费率在不超过2.5%(不含途耗)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另外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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