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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7号令《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北省行政管理区域内,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制剂室,申请办理《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满重新审核发证;《许可证》年检;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制剂室变更《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制剂室申请办理《许可证》提交资料的审查;《许可证》有效期满重新审核发证和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制剂室变更《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初审工作;《许可证》年检工作。
  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协助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好辖区内《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办理《许可证》

  第五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五、符合国家、省公布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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