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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五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
第五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3]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区居委会在推进城镇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现就做好全区第五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因此,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扩大基层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
  这次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居委会组织法》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社区建设的决定》为依据;以保障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和提高社区居民自治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的;以“民主、公平、公开、竞争、择优”为原则,真正把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上坚强、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有较高文化素质和较强工作能力、热爱社区居委会工作、能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人选入社区居委会班子,并通过换届选举,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区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整体水平,为建设管理有序、文明作和的新型社区提供组织保证。
  二、依法加强领导监督机制,规范选举程序
  全区第五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统一于2003年3月至10月进行,凡届满3年的必须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选举的,要按程序逐级审批。市(县、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镇(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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