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水价改革规划和实施工作
水价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及各方面的利益,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做好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各地要按照省里提出的水价改革的总体思路、分阶段目标和有关价格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总体思路和阶段性目标。在做好水利工程成本调查和城市供水审价工作的基础上,通盘提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调整意见,属于省管价的水利工程,其价格的调整要报省批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要按照《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调整水价要坚持调价备案制度。水价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三、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
各市要根据省定的政策,结合当地情况,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2003年以前,全省各级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按流域或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抓紧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省辖淮河、海河、小清河、东平湖流域污染严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要在2003年底以前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对不经预处理直接向排污管网超标排放高浓度废水的企业,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02]10号)规定,根据水质超标情况相应加收污水处理费。
四、全面落实各项节水措施
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目标之一,是促进节水机制形成,最有效地利用水资源。各地要加大节水技术政策和标准的实施力度,积极推广使用节水技术和中水利用技术。坚持城市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提高城市节水水平。日用水量达到120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用水量在每日750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都要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各城市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同时,要配套建设回用水供水设施,凡具备使用回用水条件的用户,应加快进行工艺或设备的改造,尽快使用回用水。要积极推行分质供水,采用多种措施,鼓励回用水、中水、雨水、微咸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五、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城市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供水、制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