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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2)城市供水企业制水及输配水环节的水价。2003年底以前,按照弥补城市供水企业制水及输配水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的原则核定城市供水企业的水价。2005年底前,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城市供水企业的水价,利润水平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净资产利润率掌握。供水企业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水龙头)所增加维护和运行的合理费用,允许计人价格。对于实行转供水的,可给予转供单位一定的优惠,其倒扣率由各市确定。
  (3)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厂和城市排污管网运行维护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费及合理盈利构成。2003年底以前,按照弥补污水处理厂和城市排污管网运行维护成本及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2005年底前,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利润水平按照最高不超过污水处理厂和城市排污管网净资产6%的利润率掌握,具体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污水处理厂回用水收入用于弥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成本。
  (4)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有利于缓解我省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为大型调水工程建设筹措资金,其征收和使用应当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具体的征收管理和标准按照《山东省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和《关于全省十七市水资源费收取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52号)规定执行。
  2、加强用水管理,建立起科学的用水管理制度和水价制度。为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增强企业、居民的节水意识,各地均应编制科学合理的各类用水基本定额,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基本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综合水价,超基本用水量部分按综合水价的3倍收取水费。水资源紧缺的城市,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以缓解城市供水的季节性矛盾。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合理确定回用水与自来水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的价格机制。
  3、结合水价调整,清理附加在水价上的各种非法收费项目。除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加在水价上的费用外,取消地方规定加在水价上的各种非法收费。取消用户用水最低消费(月用水流量底数)的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2000年以前经省政府批准征收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的16个城市,在污水处理工程正式投入运行之前,按省政府批准的范围和办法收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已交纳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的企事业单位,不再交纳污水处理费。征收总额达到规定数额后,立即停止征收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改按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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