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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

  对于不需要国家和省安排建设资金,但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向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同样实行备案制,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逐步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四)下放审批权限。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不需要省安排建设资金或平衡外部条件的,由地州市备案;需要省安排建设资金或平衡外部条件的,在必要时由省委托地州市审批,报省备案。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属于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州市审批。涉及环境评价报告审批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区分。
  (五)改革审批方式。基建、技改项目的审批或备案都实行“窗口式”服务,省计委为基建项目审批或备案牵头单位,省经贸委为技改项目审批或备案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就是省政府工作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或备案的“窗口”。申办单位原则上只与牵头单位发生直接联系。牵头单位内部也要明确一个“窗口”处室统一对外。
  具体作法是:
  ——申请基建、技改项目审批或备案的部门或单位,在“窗口”提交申请。
  ——牵头单位负责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连同审批会签单分发到有关的行政单位  (其中包括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牵头单位提交审查意见。
  ——牵头单位在汇总各部门意见之后,对是否同意审批或备案向申办单位作出批复。必要时,牵头单位可以召集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对项目申请进行会审。
  ——申请单位办理了立项、可研等环节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需要贷款的项目,自行向银行申请贷款。
  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乡镇企业基建、技改项目审批、备案的具体工作,仍由乡镇企业局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办理,事后由省乡镇企业局(而不是项目申报单位)分别向牵头单位——省计委或经贸委备案。
  (六)投资项目立项后,其勘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工作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确定的建设程序进行。
  三、强化审批服务
  (一)审批或备案申请的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牵头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有关内容后,牵头机关应当及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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