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
(黔府发[2003]0005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的要求,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反映和建议,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一、改革的要求
通过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确立企业在市场的主体地位,形成和完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的机制,最大限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把职能转变到“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上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健全针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二、改革的内容
(一)减少审批事项。对于不需要国家和省安排建设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贴息资金、国债资金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贷款、境外发行债券等),不需要政府平衡外部条件的建设项目,除重大项目和国家限制投资的项目外,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自主开展建设前期工作,自主决定开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从土地、资源、规划、环保和劳动安全等方面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对于不需要国家和省安排建设资金或平衡外部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指对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战略资源开发和国家经济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及国家限制投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均按国家规定,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和开工由投资主体自主决策。
对于需要国家和省安排建设资金或平衡外部条件的建设项目,按改革后的程序报批。
(二)减少审查内容。对于申请备案的基建或技改项目,要求提供的材料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申请审批的生产性、经营性重大项目(包括国家管理的重点项目和省管的重点项目),在可研阶段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论证。
对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可由审批部门视具体情况进一步减少审查内容。
(三)简化审批程序。审批项目依次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送审;重点建设项目在具备开工条件时提交开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