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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
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03]29号 二00三年三月三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确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函》(鲁教函[2002]3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教师资格认定收费问题复函如下: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认定时可以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为每人290元,用于支付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对申请人员教学能力面试、试讲、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发生的聘请专家、租用场地、印制表格等相关费用支出。认定费可根据认定中的实际情况按两门考试课、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分项收取。其中: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每门课30元。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每证6元。
  三、报考人员体检、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其中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按对教师测试的标准收取。
  四、本文件所定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期满后另文报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办法。收费收入按执收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全额纳入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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