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逐步建立健全执业经纪人和经纪组织动态信息数据库,为建立执业经纪人资信等级打下基础。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受理房地产经纪组织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转让交易登记手续时,应查验承揽该项经纪业务的执业经纪人经纪执业证书、IC智能信息卡及有效身份凭证。
3、建立健全违法经纪案件公示制度,督促房地产经纪人诚信自律。对于被依法处罚且情节恶劣的房地产经纪人,在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有关媒体等适当场所或范围予以公布,推动房地产经纪信用体系的建立。
4、推行房款收付监管制度。为了保障房地产经纪人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买卖二手房屋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监管房款收付。
四、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2003年2月中旬-3月中旬)为宣传准备阶段。市房地资源局、市工商局在本市房地资源系统、工商系统进行具体部署,明确工作措施和要求,各区县房地局、各工商分局要做好对辖区内经纪组织的调查摸底、制定计划和教育宣传工作,引导企业依法经营。
第二阶段(2003年3月下旬-7月下旬)为集中规范阶段。各区县房地局、各工商分局针对重点内容和工作措施,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力量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查处违法经纪案件并予以公示,做到有节奏、有声势、有力度。
第三阶段(2003年8月)为督查总结阶段。市房地资源局、市工商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区县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反馈给各区县。
阶段性任务完成后,房地、工商管理部门要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加强基础管理,突出重点,常抓不懈,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中的各项工作措施。
五、组织领导
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是一项民心工程,各区县房地局、各工商分局要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取得实效。
1、各区县房地局、各工商分局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本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定期协调、联合检查、事后通报、信息互享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管理的职能优势。
2、市房地资源局由市场处牵头组织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规范工作,权籍、市交易中心、执法总队等处室(单位)予以配合;市工商局由市场处牵头,企管、合同、广告等处室予以配合。市房地资源局、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对各区、县规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各区、县房地局、各分局制定计划,组织力量进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