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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实施意见

  1、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及非法异地经营。各工商分局要结合推行“五公示、两示范”的要求,充分利用工商所的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规定,对无照经营及违法异地经营进行查处。
  2、严厉打击房地产经纪组织及其执业人员以所谓“收购”、“包销”等形式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各区县房地局、各工商分局要切实按照《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各区县实际,组织开展对此类案件的专项整治,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执法力度,遏制非法获取差价的势头。
  3、强化房地产经纪合同管理,推广使用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市工商局、市房地资源局联合监制的《上海市房地产居间/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合同内容、避免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房地产经纪组织应使用该示范文本,各房地产经纪组织使用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在合同订立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坚决制止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组织和未取得房地产执业证书的经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房地产经纪组织代办的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核查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是否注明房地产经纪组织名称和执业经纪人姓名,未注明的(或已注明,但被注明的房地产经纪组织未经备案或经纪人未取得房地产执业证书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提交房地和工商的执法部门按照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房地产买卖当事人可以拒付佣金。
  5、加强房地产广告监管,查处房地产虚假广告。一是加强对大众媒介发布的各类房地产广告的监测;二是辖区工商所加强对售楼处、居民小区、房产中介门店等重点地区的巡查,在巡查中重点查处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擅自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督促房地产经纪组织履行向社会不乱发布二手房中介的承诺。
  (三)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探索建立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1、继续在全市房地产经纪组织全面推行“五公示、两示范”活动,对已达标的经纪组织要着力于巩固、完善、提高,对尚未达标的企业在年内完成规范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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