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8、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及未经登记发布的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三、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登记注册和备案管理,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1、加强对专职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专职房地产经纪人通过其所在经纪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执业注册时,除符合《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及《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根据自身缴纳“四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下同)的实际情况,在执业经纪人注册申请表的“是否由所在经纪组织缴纳四金”栏中正确填写。对填写“否”或不予填写的房地产经纪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把该经纪人所在经纪组织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范围,在日常检查中可以要求该经纪组织出示所属经纪人缴纳“四金”证明,对查实属于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的,依据《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2、加强对房地产经纪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一是申请设立房地产经纪组织的,由申请人承诺其拥有符合《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规定数量的专职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并凭该部分执业经纪资格认定书办理经纪组织的登记注册手续。二是房地产经纪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办理营业登记,实行亮照经营;三是严格查看经营场地,经济小区内不得设立房地产经纪组织,已设立在经济小区的房地产经纪组织不得跨区、县经营。
3、加强对房地产经纪组织的备案管理。新注册的房地产经纪组织和新开业的房地产经纪组织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凭执业经纪人经纪资格认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规定数量专职的执业经纪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和执业经纪人注记手续。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得受理没有备案、注记或者不准予备案、注记的房地产经纪组织和执业经纪人任何委托代办业务。
(二)突出重点,加大对违法经纪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