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实施意见
(沪房地资市[2003]71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工商分局,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
近年来,在住房制度改革和相关政策的推动下,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发展迅速,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流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积极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必须坚持“整顿查处和教育规范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建设房地产经纪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力争使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做到“主体明确、服务规范、诚信自律”,从而取得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重点内容
各单位要针对当前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以下违规行为:
1、房地产经纪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便利,在委托的客户之间,通过压低卖出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出卖给购房者,牟取不当利益;
2、房地产经纪组织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3、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4、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5、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6、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