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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龙马潭区中医医院自制药品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0日)宣布失效

泸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龙马潭区中医医院自制药品价格的通知
(泸市价农[2003]10号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龙马潭区中医医院:
  你院经区物价局转报的《关于龙马潭区中医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成本资料的报告》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医院自制中成药价格管理办法》(川价农[2003]58号)的通知规定,经我局对生活生产成本及相关资料的审核,现核定你院自制药的销售价格如下(见附表,共计12个品种)。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只限于医院自用或调剂使用,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属政府定价,任何医疗机构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动其销售价格,同时还应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违者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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