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0日)宣布失效泸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龙马潭区中医医院自制药品价格的通知
(泸市价农[2003]10号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龙马潭区中医医院:
你院经区物价局转报的《关于龙马潭区中医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成本资料的报告》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医院自制中成药价格管理办法》(川价农[2003]58号)的通知规定,经我局对生活生产成本及相关资料的审核,现核定你院自制药的销售价格如下(见附表,共计12个品种)。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只限于医院自用或调剂使用,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属政府定价,任何医疗机构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动其销售价格,同时还应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违者按《
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