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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日照市市、县两级定价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日照市市、县两级定价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鲁价调函[2003]25号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日照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市、县两级定价权限划分的请示》(日价调字[2002]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调发[2002]156号,以下简称省定价目录)对授权市、县定价项目的定价权限已作了明确划分,应严格执行。市、县定价的项目和具体适用范围要严格执行省定价目录,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定价项目、扩大或缩小具体适用范围。
  二、对省定价目录第14项“重要专业服务”中的“部分中介服务”、“市场交易服务”,第15项“游览参观点”等个别项目市、县定价权限有交叉的,国家和省有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在省定价目录的原则内合理划分。
  三、要严格执行《价格法》第19条之规定,市(含市一级)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或变相制定定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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