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太阳岛地区综合整治
改造工程征地及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哈政综[2003]6号)
道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太阳岛地区综合整治改造是我市重点工程,今年要完成拆迁和退耕退牧等任务。为确保该工程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太阳岛地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就涉及的被征用土地及拆迁物的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权属、地类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确认标准
以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土地勘测部门进行实地勘测的成果及相关部门的认定为准。
二、征用农用地年产值标准
征用农用地年产值标准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市区农用土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哈政发(2000)21号)规定执行,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采用轮作方式,按2年菜、1年粮计算。
三、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1、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各6倍补偿。
2、种植3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土地补偿费按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同时,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补偿开发投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未利用土地和连续4年以上、10年以下的弃耕地,土地补偿费按旱地年产值的2倍补偿,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鱼池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各3倍补偿。
5、园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6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的3倍补偿。
6、牧草地、苇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的6倍补偿,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7、宅基地、乡村企业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旱地年产值的4倍补偿,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8、其他单位具有合法土地手续的国有农用地,参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等费用。
9、其他单位或个人具有合法土地手续的国家建设用地,经有资质的地价部门估价、市政府地价委员会确认后,由新的使用单位对原土地使用权者予以补偿。
10、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