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发布关于《国营贸易代理来料加工
进口柴油的通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沪关公告[2003]5号)
为执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我国自2002年起恢复柴油进口,并在国营贸易项下安排加工贸易企业一定数量的进口配额,原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的以产顶进管理规定自动作废。现对国营贸易代理来料加工进口柴油的通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外经贸部2001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国营贸易项下柴油一律由指定的公司进口,来料加工企业进口加工生产用油也必须委托指定公司进口。加工企业凭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签发管理部门签发的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 备注栏内注明“加工专用油”的许可证办理海关手续。
二、来料加工企业进口的上述柴油纳入可对外售(付)外汇贸易方式管理,企业凭报关单向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办理售(付)外汇及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