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要支持科协组织和科技工作者开展工作。各级科协组织负责人应列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召开扩大会议及有关科技、经济、教育、知识分子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会议,要吸收同级科协负责人参加或列席。要创造条件,支持科协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重大科技法规、政策的调研、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 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按照《科普法》规定,设立“优秀科普工作者奖”,并加强对现有的 “青年科技奖”、“优秀自然科学学术论文奖”的宣传,进一步发挥其激励和示范作用。
(五)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要加强政府对科普工作的领导,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实现科普工作的社会化、责任化。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和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要充分发挥科普示范基地的作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的研究室、实验室、具有科技含量的设施等要有计划地向社会开放。各级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介要加大科普活动的宣传力度,积极创办科普栏目,支持科普创作。各级文明办要把科普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年度目标考核中,统一部署,统一检查。
(六) 各级政府要把科协事业经费和科普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本级科普专项经费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根据《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规定,各区、县(市)科普经费要保证按人均0.10元的最低标准足额到位, 并争取做到逐年增加。
(七) 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科技场馆建设。现有科技场馆设备更新和升级所需经费要列入政府当年财政预算,保证公益性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
(八) 建立健全基层科协组织网络。乡(镇)、街道要建立科协组织,选配好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乡(镇)科协主席可由乡(镇)领导兼任,街道科协主席可由街工委副书记兼任。科技人员比较集中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科协组织,确定一位领导担任科协主席,并配备一名中层干部任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要在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外资企业中积极筹建科协组织。各级党委、政府要大力扶持各类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引导、扶持其向产供销系列化服务发展,与组织、人事部门密切配合,强化农村党员、基层干部以及乡土人才的科技培训,成为科技成果进入千家万户的有效渠道和联接农户与市场的中介组织。
(九) 培育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强科技咨询服务工作,完善科技咨询服务体系。要围绕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好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工程项目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围绕百姓身边科学,开展好生活咨询。各级政府对科技咨询服务业发展应采取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