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概况及工程总造价;
2.编制依据及计算方法的说明;
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工程结算计价编制说明
1.工程结算价款;
2.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3.合同价款调整的主要原因;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有关规定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利润、风险金、管理费、规费、税金等。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应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在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等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由于设计变更、现场洽商等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项目,在保证有关资料完整、合理的基础上,变更价款按下列原则进行计算:
(一)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二)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为基础,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变更价款,并签定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