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建筑工程计价办法
第六条 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
(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省和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信息;
(三)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第八条 建筑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其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计价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应当分别依据以下资料进行计价:
(一)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现行设计规范、标准、标准图、通用图及其说明;
(三)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和招标文件;
(四)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及技术措施;
(五)施工进度计划、月作业计划、进度报表和工期;
(六)施工过程中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确认的有关费用签证;
(七)涉及工程计价的会议纪要和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
(八)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九)工程结算时,已完成的单位工程分部(分子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文件;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按《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书》规定的格式执行。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工程规模、编制说明、工程计价表、工程量计算表等。其具体格式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一条 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