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3]9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厅直属单位: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1月3日第一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三月七日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工程计价办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统一管理,其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统一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价应当依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和有关规定,由市场竞争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