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下发《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
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厦交建[2003]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的总要求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委二00一年印发的《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暂行管理规定》(厦交基[2001]24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委。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二00三年三月七日
附件:
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试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现根据厦门市公路建设具体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定。
1、建设单位必须将委托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报告或意见及审查纪要,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施工图必须遵守相应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确保景观要求、环保要求得到落实;做好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相关方面的设计。
3、施工图包括一阶段设计和二阶段设计。在设计中如有工程结构复杂的大中型桥梁、隧道、地质特别不良地段的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涉及水、电、气等不同专业的设计,应由专业单位的专业工程师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于工程技术难度一般的项目设计,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组织或具有专业能力的工程师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