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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有未接受处理的税务违章行为的;
  7、有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的;
  8、一个评审年度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情况的;
  9、有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且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
  10、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11、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不完整、不真实的;
  12、有其他严重经济违法行为并被判违法犯罪的。
  二、纳税信誉等级评分标准
  纳税人评定年度中,有下列违章情形的,违反一项扣一分,同一项目多次违反或每有一个百分点的有一次(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每项分数扣完为止。
  (一)税务登记(10分)
  1、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
  3、未按照规定开设、报告、登记银行账号的;
  4、未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
  (二)纳税申报(30分)
  1、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方式申报纳税的;
  2、未按照规定申报代扣代缴税款的;
  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会计报表和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
  4、评定年度中按期纳税申报率自百分之百起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
  5、评定年度中纳税申报准确率自百分之九十八起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
  (三)税款征收(40分)
  1、未经税务机关委托或者代征手续不全而代征税款的;
  2、评定年度中应纳税款入库率自百分之百起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
  3、欠缴税款总额占评定年度中应纳税款比率自百分之五起每有一个百分点的。
  (四)发票管理(10分)
  1、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
  2、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发票的;
  3、再次领购发票时,未将使用过的发票存根送交发票窗口缴验的;
  4、未按规定开具、保管发票的;
  5、对不完整、份数不齐全的发票未按照规定及时发现并报告税务机关,作废发票未完整保留的;
  6、纳税人变更名称时,未照规定办理《发票领购簿》变更名称手续。未停止使用和上缴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
  7、当发生发票换版、次版发票、丢失发票或其他应缴销发票的情形时,纳税人未持《发票领购簿》和有关合法资料(如登报收据或发票),到发票窗口办理缴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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