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种表、证、单、书、牌匾,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制作。
第三十一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
2、《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申请表》(略)
3、《实施C级纳税人管理通知书》(略)
4、《纳税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略)
5、《关于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征求意见函》(略)
附件1:
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
一、纳税信誉等级级别评定标准
(一)A 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
考评分在95分以上且在两个评定年度中符合下列条件:
1、办税人员或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合格;
2、纳税资料、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评为符合;
3、在一个评定年度中因计算错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缴税款的比例小于百分之二;
4、至申请提交之日没有未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
5、未有C级所列条件。
(二)A A 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为:考核评分在95分以上且已被评为A级信誉等级一年以上的。
(三)A A A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为:考核评分在95且已被评为A A级信誉等级一年以上的。
(四)B 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
考评分在70分以上不足95分,且未有C级所列条件。
(五)C 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
考评分不足70分或者在评定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到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
2、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年检不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一个纳税年度中累计3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
5 、有偷、骗、逃、抗税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