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发生变化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调整之日起30日内向其送达《纳税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表样见附件4),同时收回原级别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或证书、牌匾,发给新级别的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或证书、牌匾。
第六章 激励与监控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A 级(含AA、AAA)纳税信誉等级纳税人,在现有纳税服务的基础上,提供更加高效、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具体措施如下: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法定检查外,可以免除当年税务检查(免检年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二)对税务登记证年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年检资料后,应当场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打印《年检合格通知书》同时加贴年检合格标识;
(三)对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法简化手续和程序;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对纳税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利用座谈会、联谊会等形式及时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对象;
(二)对纳税人上报的所有年检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到实地进行复核,审核或复核无误后,方能通过年检。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每次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超过25份,发票版本一般不得超过万元版,对普通发票实行定量供应。税务机关供应发票时实行收(验)旧供新办法;
(四)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且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在办理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了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执行常规税收征收管理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和咨询,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促使其提升纳税信誉等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 A级(含AA、AAA)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每年审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