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A级(含AA、AAA)及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进行初评后,将初评结果上报市评定委员会,市评定委员会结合纳税人的社会诚信情况,进行审核评定。
第十七条 对经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初步评定为A级(含AA、AAA)和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本地新闻媒体或网络上予以公示。
对有异议的,举报人应提供详实的举报材料,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核查,对等级评定不当的予以变更。
对无异议的,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确认为A级(含AA、AAA)和C级纳税信誉等级。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未接到反馈意见的,可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对评定为A级(含AA、AAA)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信誉 A级证书》、《纳税信誉A A级证书》及《纳税信誉AAA 级证书》及纳税信誉等级牌匾。
对评定为C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评定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实施C级纳税人管理通知书》(表样见附件3)送达纳税人。
第十九条 市评定委员会定期对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的初评结果进行抽查。纳税人对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的评定程序和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国、地税主管税务机接到异议后,应在10日内答复。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未答复或纳税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在期满后或接到答复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市评定委员会认为纳税人理由充分的,可以要求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重评或直接纠正其评定结果。
第二十条 申请评定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在二年内取消其评定资格,并降低其信誉等级。
第五章 升级与降级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经评定达到上级纳税信誉等级标准的必须逐级上调;对低于本级纳税信誉等级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可越级下调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发现需下调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情形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上报市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对其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