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定内容
第十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指税务机关考核、评定之日起向前推算两个年度)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查情况以及工商、海关、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评定标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按照统一的评定内容和标准分别对纳税人的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市评定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确定纳税人的信誉等级。
第十二条 对总机构设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而分支机构设在我市,且该分支机构已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并单独向我市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该分支机构具备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主体资格条件。对总机构设在我市,而其分支机构也设在我市的,税务机关可统一对总机构实施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其分支机构不具备单独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主体资格条件。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按照市评定委员会统一规定的评定时间,及时通知纳税人参加评定。纳税人可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申请表》(表样见附件2)一式两份,分别向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各报送一份。
第十四条 A级(含AA、AAA)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及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申请评定B级纳税信誉等级的,需由纳税人分别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报送《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按规定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进行初评。
申请评定A级(含AA、AAA)纳税信誉等级及C级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评定B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在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写的《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申请表》的同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件的副本和复印件;
(二)办税人员(包括聘请的税务代理机构的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证书及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