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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
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 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并在A级设立 A A 、AA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份开始,于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后,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情况,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适时调整其纳税信誉等级。

第二章 评定组织

  第九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定委员会),负责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分别成立基层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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