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安全管理规定
(1988年11月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88]216号文件发布 根据2003年3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企业驻连机构的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及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设立的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包括驻连机构内从业的中、外籍人员及家属,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是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及从业的中、外籍人员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觉地维护经济、技术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第五条 外国企业在大连地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在接到批准书或办理工商企业登记后的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副本或影印件)向大连市公安局申请登记,领取驻在登记簿。
变更登记项目,须在三日内持登记簿和有关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撤销机构或暂时停办的,须持有关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交回驻在登记簿。
第六条 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办公地点及从业的外国人住所,须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不利于安全管理的,应在限期内迁至允许设立的安全地区。
第七条 外国企业驻连机构的专用印章,须经公交机关审查登记。未经审查登记,不得刻制或启用。
第八条 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内从业的外国人及家属,应在入境后十日内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内从业的华侨、港澳台胞及家属,应在入境后十日内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证件。
办理居留证件,须交验护照有效签证、健康证明、居留事由证件,填写居留申请单和提供两张本人(半身、二寸)近期照片。